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2-026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5 号)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715,246 股,发行价 35.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7,999,977.28 元,
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809,194.1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04,190,783.17 元。2021 年 2 月 24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 00831 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投入项目金额
合计 150.00 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36.73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 40,269.08 万元
(其中 10,000 万元为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以及 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当日鲜精酿(啤酒工坊)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由原来的 26,000 万元调整为 18,000万元,并将结余的8,000万元用途用于“鲜啤三十公里长沙万吨城市工厂项目”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5 日发布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同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孙公司长沙鲜啤三十公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鲜啤公司”)在长沙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及长沙鲜啤公司同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就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此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初始存储金额 用途/项目名称
(万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5978424374 8,000 鲜啤三十公里长沙万
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吨城市工厂项目
合计 8,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长沙鲜啤公司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五矿证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长沙鲜啤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鲜啤三十公里长沙万吨城市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同和、马清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