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修订
(本章程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利润分配 ......34
第三节 内部审计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 则......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以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11184811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65 万股,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Lehui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Equi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3157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215,24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对公司资产的合理整合与优化利用,为社会提供
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装备、食品啤酒酿造设备、不锈钢
容器、蔬菜与水果加工新设备、新型纸浆与造纸成套设备、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设备、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关键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计算机软件、工业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安装;计算机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1 宁波乐惠投资控股有 1750.00 35.0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限公司
2 赖云来 886.50 17.73%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3 黄粤宁 886.50 17.73%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4 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 500.00 10.0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心(有限合伙)
5 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 500.00 10.0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心(有限合伙)
6 黄东宁 105.00 2.1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7 赖夏荣 105.00 2.1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8 陈小平 17.00 0.34%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9 李玮晴 150.00 3.0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10 赖光明 100.00 2.00% 净资产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合计 5000.00 1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215,246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
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