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拟修订《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同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对原《公司章程》规定的副总经理人数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三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 权;
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进行征集;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所持有的股份;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持有的股份;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条 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三)公司在一年内(按照担保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30%的担保; 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 … …
条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 (六)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
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
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 用累积投票制:
分别选举。 1、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的;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上。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股 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积投 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一百二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
十四条 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 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十五条 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
十六条 分配利润。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 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实行持续、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 金股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