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91.8376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0.73%。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1 人,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释义......6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三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10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4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2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6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第十三章 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5
第十四章 附则 ......38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热威股份、本公司、 指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划、本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指 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
票 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指 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
有效期 指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之日止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骨干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办法》、 指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考核管理办法》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