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热威股份”)于 2023年 10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子公司热威汽车零部件(泰国)有限公司(HeatwellAutoParts(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泰国汽零”)作为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汽零”)共同实施“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相应增加 18/14MOO.8,KHAOKHAN
SONG SUB-DISTRICT, SRIRACHA DISTRICT, 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 作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以募集资金向泰国汽零提供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有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 号)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23.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4,231,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8,603,997.8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5,627,002.13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零壹万元整(¥40,01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65,617,002.1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万元)
1 年产4,000万件电热元 安吉热威 54,289.65 45,568.18
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
2 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 热威汽零 28,662.97 24,089.17
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
加热器项目
3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热威股份 6,315.98 6,315.98
合计 89,268.60 75,973.32
注1:“安吉热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吉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热威汽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热威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热威股份”为本公司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2: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投项目之“杭州热威汽车零
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以下简称“该
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热威汽零,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滨康路 790-800 号。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为了更有效整合子公
司资源,发挥综合效能,公司拟新增子公司泰国汽零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新增
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SUB-DISTRICT, SRIRACHA DISTRICT,
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 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变更
后,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热威汽零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790-800 号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 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 泰国汽零 SUB-DISTRICT,SRIRACHA
理系统加热器项目 DISTRICT,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除增加实施主体及对应的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项目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热威汽零对该部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热威汽车零部件(泰国)有限公司(HeatwellAutoParts(Thailand)Co.,Lt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SUB-DISTRICT,SRIRACHA
DISTRICT,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
法定代表人:楼冠良
注册资本:3,000 万泰铢
成立日期:2023 年 9 月 12 日
营业期限:长期有效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业务,汽车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及其他机电零件等。
股权结构:热威汽零持股 99.9%,热威电热科技(泰国)有限公司持股 0.1%。其中,公司持有热威汽零 100%股权;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安吉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江山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热威电热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100%股权。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热威汽零拟以募集资金向泰国汽零提供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有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直至募投项目建成投产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决定,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子公司泰国汽零作
为“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0 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相应新增实施地点。同时,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热威汽零拟以募集资金向泰国汽零提供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有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直至募投项目建成投产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适当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