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3-007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下简称“本次置换”),置换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37,948.62 万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2 号)核准,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为 2,9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9.85 元,
共计募集资金 575,650,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49,09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26,560,000.00 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0,210,007.54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6,349,992.4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83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轻重缓急顺序投入到以下项
目中: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年产 62,000 吨高档功能性绿色
1 环保纺织面料技改搬迁项目 58,346.00 49,635.00
合计 58,346.00 49,635.00
根据《招股说明书》,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
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
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
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37,933.0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用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 拟置换金额
金投入金额 先投入总额
年产 62,000 吨高档功能性绿色
1 环保纺织面料技改搬迁项目 49,635.00 37,933.05 37,933.05
合计 49,635.00 37,933.05 37,933.05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5.57 万
元(不含增值税),均为发行手续费。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37,948.62 万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本次置换事项的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已支付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认为: 彩蝶实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彩蝶实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