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2-016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64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 人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
2020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 万元
2020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
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6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79 名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
施 37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光明,1997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1 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 年 6 月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胤,1999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1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 年 6 月开
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欧萍,2005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 年 1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 年 12 月
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4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公司拟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90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 万元(含税),合计 120 万元(含税)。
此次收费定价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大华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为
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发
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要求。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五)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