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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9 沪市 海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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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9:海汽集团投资管理规定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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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目标,规范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国资监管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单位”)的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投资是指因生产经营需要,以盈利或获
取投资回报为目的进行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土地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投资设立新公司,并购,重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和更新改造等;土地投资包括以出让或受让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股票、债权、基金、
期货等金融类投资,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行为应当依法合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与公
司资产规模、投融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并经过科学论证、规范决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责任、权力、利益”对等的投资管理机
制。原则上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责任部门;公司下属单位为投资主体的,单位作为投资项目的责任单位,并按照投资项目内容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运营和效益负责。

              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投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授权
董事会进行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决策。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工作细则进
行投资行为的具体管理。公司党委会根据议事规则对投资行为进行前置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投资行为归口管理部门,
各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等根据部门职责参与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汇总、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三)介入公司各部门、单位投资项目的前期谋划阶段,指
导并审核投资项目的策划方案、工作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立项材料;

    (四)在公司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编制主要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按要求报送上级股东单位;

    (六)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

    (七)根据部门职责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及业务发展需要,开发投资项目,编制工作方案;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谋划和立项申请;

    (三)负责执行通过立项的投资项目,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四)负责建立项目管理档案,配合有关监督检查;

    (五)客运板块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车辆采购年度投资计划,通过公司决策后,交由汽车服务板块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六)根据部门职责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在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二)审核投资项目的立项材料;

    (三)定期统计汇总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经营收益数据;

    (四)根据部门职责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

    (二)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对于需要董事会决策的投资行为,组织董事会审议相关工作;

    (四)负责重大投资行为信息披露工作;

    (五)根据部门职责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投资计划管理。公司各部门、单位的投
资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程序立项后方可实施;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进行的投资项目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战略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各部
门、单位编制下一年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地点和规模、投资主体、责任
人;

    (二)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投资进度安排;

    (三) 投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分析;

    (四) 续建项目应包括上年完成投资情况和累计完成投资
情况。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计划进行汇总,组织相
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研究后,按程序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将公司决策机构审定的投资
计划报上级股东单位备案,并根据要求跟踪报送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做好档
案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投资计划应根据上级股东单位安排和实际情况
进行修正和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后的投资计划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条报批和备案。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在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
应按程序进行立项,经公司决策机构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立项前的前期谋划阶段,应进行科学
论证,必要时可选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并出具相关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采取相同的工作流程,具体流程操作指引如下:

    (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一般工程项目(即总投资额在400 万元以上)、重要工程项目及重大工程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应组织团队进行内部研究和市场调查,编制内部项目建议书,进行事项请示;


    (二)内部项目建议书应简要说明项目背景、项目依据、项目内容、经济性分析等,进行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三)公司决策机构按权限进行审批,同意推进工作并批准前期工作经费;

    (四)责任部门、单位根据经费标准选聘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文件,如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对于小型工程项目和零星工程项目(即总投资额在 400
万元及以下),责任部门、单位可在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简化前期谋划工作,按公司《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六)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文件中应包括投资项目背景及必要性、主要内容、规模及资金来源、工作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分析、风险防控措施等要素;

    (二)项目涉及的专业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三)股权投资项目还应提供标的公司投资方案、标的公司章程等;

    (四)涉及对外股权合作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资信证明材料、尽职调查报告、股权合作协议等;

    (五)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履行立项程序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分
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初审,再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之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报总经理常务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主体进行审批,并向上级股东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重大调整的,
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投资额超过立项批准投资额 10%以上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依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需重新审批的其他重大调整。
                  第六章 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战略投资管理部门
每月统计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每年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单位按要求向战略投资管理部门报
送投资统计和分析资料,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投资回报情况、投资风险防控措施、重大变化和调整等。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应纳入责任部门、单位负责
人的契约化考核方案,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部门、单位在申请立项时所报项目投资效
益指标,作为公司制定业绩考核指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责任部门、单位应加强投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
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管理风险,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的监督检查,包括不限于审计、合规、纪律检查等。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在业绩考核和
个人绩效考核中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对于情况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营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改革创新、干事
创业、先行先试中产生的问题,造成投资项目未达预期的,应结合公司容错纠错机制进行综合评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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