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临 2021-051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
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博通集成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说明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份 150,424,9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72.46 元调整为每股 72.26 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每股 36.23 元调整为每股36.03 元。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上述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 72.46 元调整为每
股 72.26 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每股 36.23 元调整为每股 36.03
元,且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