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4-073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02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具体制定,并经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 3,293,1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024 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18,967,572 股,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0 元(含税),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2,569,027.16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进行回购。公司于 2024 年 7 月和 2024 年 8 月陆续回购公司股票。
因回购股份数量尚未确定,所以公司在编制 2024 年中期分配方案使用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3,293,100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因此,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基数变动为 415,674,472 股。
根据 2024 年中期分配方案,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拟对 2024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024 元(含税)。计算方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施 2024 年中期利润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基数=12,569,027.16÷415,674,472≈0.03024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 5 位)。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的每股现金红利×(实施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0.03024×(418,967,572-3,293,100)=12,569,996.03 元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仅实施现金红利分配,无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5,674,472×0.03024)÷418,967,572≈0.03000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00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5 - 2024/10/16 2024/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宿迁联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联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联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024 元人民币。对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02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2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22 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22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024 元人民币(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7-82860006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