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4-004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拟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八 十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四 条 第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二款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部兼职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 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应在股
的了解; 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 八 十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四 条 第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三款 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 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述内容;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第 一 百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〇八条 长一人,其中 4 名为独立董事。 长一人,其中 4 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运作。
新 增 第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一 百 一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十条(后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续 条 款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编 号 自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动更新)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新 增 第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一 百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十 一 条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 后 续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条 款 编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号 自 动 会提出建议:
更新)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新 增 第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一 百 一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 二 条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 后 续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条 款 编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号 自 动 事会提出建议:
更新)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