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3-020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第四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十二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条第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款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
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以及单方面
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第四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十三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第八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十三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
条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
第一 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规定。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百一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十二 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条第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一款 算范围。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的事项,董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第一 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股 累计计算范围。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的事
项 东大会批准。 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百一 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十二 议。 议。
条第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一款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项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四) 财务资助: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及时 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第一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百一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十二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条第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一款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第四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最近十二个月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