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58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6,477,7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
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2 年 6 月 6 日
2、受理时间:2022 年 6 月 14 日
3、受诉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4、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六层西座 609 室
法定代表人:韩玉
被告:丁文菁(以下简称“被告”)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身份证号码:440402************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与原告股东夏泉波先生离婚财产分割取得 630 万股原告股票(简称
“标的股权”),夏泉波先生于 2021 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将标的股权转至被告名下,被告承诺就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夏泉波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
被告在《承诺函》中就持有的原告 630 万股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事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被告承诺在持有标的股权期间,自锁定期(锁定期是指原告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原告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原告股权的数量不超过标的股权的 15%、减持价格不低于原告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格指禾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
如被告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原告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原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被告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原告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原告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
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原告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原告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经原告自查,被告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累计已减
持原告股份 268.67 万股,超过了被告在本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额 94.50 万股,合计超出 174.17 万股,违反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被告的承诺。
被告违反承诺减持原告股份后,原告已及时向被告发出了《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及限期纠正告知函》,原告告知被告限期纠正及时补救,但被告对其违反承诺
事项不予认可,且被告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期间继续减持
原告股份 8,500 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函》的约定遵守其对所持有的原告股份锁定及减持约定,被告现违反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购回其超额减持的原告股份共计 1,830,200 股;
2、判令被告将违反承诺获得的收益共计人民币 46,477,738 元支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