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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068-1 号
致: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望电气”)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文件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1、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且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
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且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05 人调整为 204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100 万份调整为 1,099 万份,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相符,不存在差异。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04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099 万份。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调整事项
1、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文件,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且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 205 人调整为 204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100 万份调整为 1,099
万份,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相符,不存在差异。
2、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属于下列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依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0]7-428 号的《审计报告》和编号天健审[2020]7-429 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及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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