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0 证券简称:国检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5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5,577,051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行权起始日:2023 年 11 月 8 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1.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司网站的方式公
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4.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
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121 号)。
5.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 724.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8.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业绩绩效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业绩绩效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股票期权
(人) 剩余数量(份)
2020 年 4 月 21 日 21.40 元/份 7,240,000 份 119 0
(三)历次激励对象人数、期权数量、行权价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依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配、2020 年年度权益分配、2021 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情况,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 17,028,480 份,行权价格为 8.81 元/份。
《激励计划》授予的 119 名激励对象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其
中 3 名激励对象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均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条件,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11,520 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予以注销,1 名激励对象离职时其获授的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的权益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条件,公司将对该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2,548 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予以注销;另外,有 9 名激励对象所属业务板块的可行权比例为 60%,其第一个行权期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82,241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将予以注销。向上述 13 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836,309 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
截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
满,116 名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累计行权并完成登记 5,158,457 股。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依据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情况,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 12,137,096 份,行权价格为 7.90
元/份。
《激励计划》授予的 115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未在本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完成,其所持有的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已届满但尚未行权的 84,591 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予以注销;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
权合计 190,676 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予以注销;13 名激励对象所属业务板
块的可行权比例为60%,其第二个行权期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65,355份(股
票期权数量调整后)将予以注销;第三个行权期未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公司
将对 11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
期权合计 6,019,423 份(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予以注销。综上,向上述 115 名
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560,045 份(股票期权数量调
整后)。
上述变动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人数、期权数量、行权价
如下:
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 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人数 授予后股票期权剩余
(调整后) (调整后) (调整后) 数量(份)
2020 年 4 月 21 日 7.90 元/份 5,577,051 份 113 人 0
(四)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行权期 行权价格 可行权数量 行权人数 累计行权并完成登记
总量
第一个行权期 8.81 元/份 5,235,358 份 116 人 5,158,457 份
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1.根据时间安排,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二个行权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进入第二个行权期。
2.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
明如下: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行权条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