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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0 沪市 国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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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0: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6-11-08

股票简称:国检集团                                股票代码:603060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科研生产区南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特别提示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检集团”、“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认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中国认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本公司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如果因中国认证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中国认证,并由中国认证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中国认证所有。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若中国认证上市后三年内,因中国认证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当年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单一年度累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当年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

金分红的10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承诺:若中国认证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以市场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中国认证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中国认证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已对中国认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本院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中国认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院在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其股份总数的10%。本院同时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本公司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如果因中国认证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中国认证,并由中国认证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中国认证所有。

    同时,公司其他股东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若本院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其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中国认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院在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其股份总数的10%。本院同时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院若未能履行在中国认证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院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认证股票,从而为本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在中国认证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个人

作出的承诺,则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