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倍加洁 股票代码:603059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ERFECT GROUP CORP., LTD
(江苏省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为6,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合计
2,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
二、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与扬州竟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扬州和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比例合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且股票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扬州竟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扬州和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张文生与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比例合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且股票减持不影响张文生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通过扬州竟成、扬州和成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新余、嵇玉芳、姜强、徐玲、蔡君鑫以及耿宜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通过扬州竟成、扬州和成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郑重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生郑重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与购回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与购回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股价持续低于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净
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净
资产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其中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决议采取回购措施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2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
当公司实施了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应提出增持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增持金额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了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