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均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6 名,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73.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1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18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5 日。
(六)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2018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结果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
(八)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九)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十)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29 日,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5 日,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6 日,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预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届满。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7 年 净 利 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93,820,967.87 元为基数,公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 司 2020 年剔除本激励计划股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
70%。 159,602,216.1 元,实际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