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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4-11

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版)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董事会......20

  第一节董事 ......20

  第二节董事会 ......23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监事会......30

  第一节监事 ......30

  第二节监事会 ......30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35

  第一节通知 ......36

  第二节公告 ......36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9
第十二章附则......40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1]191 号文批准,由台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527923XB。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60 万股并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第五条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0,460,468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90,460,46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造事业平台,为社会创造价值;稳健务实,突破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质量过硬,服务优质,技术先进,管理规范;顾客至上,合作共赢,追求卓越,持续成长。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20,113.49  货币、实物    44.70%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409.65        货币    27.58%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59.30        货币    20.35%

 4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9.61        货币      2.67%


 5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86.70        货币      2.64%

 6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87        货币      1.22%

 7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80.38        货币      0.85%

                  合计                    45,000.00        ——    100.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890,460,46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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