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8日,同意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94,188股,授予价格为6.54元/股。
独立董事:王瑞、宋夏云、蔡再生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