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台华新材”)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4,212.23万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38.58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9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6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97.45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59,202.5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0006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智能化年产12万吨高性 156,100.00 53,000.00
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 7,000.00
合计 163,100.00 60,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 先投入。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0014 号),
截至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
金额为 142,156.9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 占总投资的 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比例(%)
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
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 156,100.00 142,156.90 91.07 44,212.23
项目
合 计 156,100.00 142,156.90 91.07 44,212.23
(二)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97.45 万元(不含税),截至 2022
年1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38.58万元(不含税), 公司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 138.58 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4,212.23 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38.58 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4,212.23 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38.58 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中汇会鉴[2022]0014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台华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台华新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批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相关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
五、上网公告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六、报备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