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获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 60,000 万元,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600 万张,发
行价格为 100 元/张,期限 6 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59,202.55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2]0006 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
尼龙”)、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 专户用途
号 名称 (万元)
中 国 银 行 股 智能化年产 12
1 台华 份 有 限 公 司 367580525942 52,374.60 万吨高性能环
新材 嘉兴市分行 保锦纶纤维项
目
台华 中 国 银 行 股
2 新材 份 有 限 公 司 355880530347 7,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嘉兴市分行
中 国 工 商 银 智能化年产 12
3 嘉华 行 股 份 有 限 120406872900004259 0.00 万吨高性能环
尼龙 公 司 嘉 兴 分 6 保锦纶纤维项
行 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信息
如下:(1)账号一为 367580525942,截至 2022 年 1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52,374.6
万元;(2)账号二为 355880530347,截至 2022 年 1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7,000
万元。上述专户均为甲方自有账户,账号一仅用于甲方子公司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号二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购买不同期限银行保本理财,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将向丙方提供购买日期、金额、期限等定期存款、保本理财相关信息,以及配合提供丙方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提出的查询截止某一具
款和保本理财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继续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并且甲方应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玲峰、丁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单个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嘉华尼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嘉兴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的子公司,是“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的实施主体,嘉华尼龙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4068729000042596,截止 2022 年 1 月 7 日,
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实施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购买不同期限银行保本理财,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同时,
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将向丙方提供购买日期、金额、期限等定期存款、保本理财相关信息,以及配合提供丙方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提出的查询截止某一具体时点以定期存款、保本理财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信息。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继续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并且甲方应通知丙方,甲方二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玲峰、丁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