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7 - 2021/5/28 2021/5/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0 年度,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7,293,18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88%,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832,045,931 股,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 7,293,188
股,即以 824,752,74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预计派发 41,237,637.15 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05 元/股。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832,045,931-7,293,188=824,752,743 股。
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表述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计算后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24,752,743×0.05 元)÷832,045,931≈0.04956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56 元)÷(1+0)=前收盘价格-0.04956/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7 - 2021/5/28 2021/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清岛、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