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1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台华新材变更为台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实业”);实施地点由台华新材现有厂区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01单元MHPO-0501单元30B-03A-1地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259.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5,500.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验[2017]4768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
资金
1 年染色 8,000 万米高档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料扩建项目 44,275.00 41,750.00
2 年后整理加工 3,450 万米高档特种功能性面料扩建项目 9,000.00 8,250.00
3 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5,500.00 5,500.00
合计 58,775.00 55,500.00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 2020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拟投入 项目累计 募集资
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金 投资金额 金专户
额 余额
1 年染色 8,000 万米高档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料扩建项目 41,750.00 41,613.84 688.60
2 年后整理加工 3,450 万米高档特种功能性面料扩建项目 8,250.00 8,384.61 0.0177
3 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5,500.00 1,498.98 4,455.40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为利用上
海的区位优势,更好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吸引高端研发人才,进一步提升公司研
发水平,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型纤维与面料技
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台华新材变更为台华实业;实施地点由台华新材
现有厂区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 01 单元 MHPO-0501 单元 30B-03A-1 地
块。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 变更前 台华新材 台华新材现有厂区
研发中心项目 变更后 台华实业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 01 单元
MHPO-0501 单元 30B-03A-1 地块
三、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1、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研发方向等实质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2、 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作为台华新材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事项经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台华新材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