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2-011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于2022 年4月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并对《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修订后全文)。
除附表列示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公司由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规的规定由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201937211U。
91510100201937211U。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党章》规定,公司设立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根据《工会法》设立
- 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共青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四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普通股 88,890,000 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890,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限公司 中文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英文名称:Chengd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
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燃气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营,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道安装、消防设施工 目: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道安装;程施工、燃气专用设备材料供应、流量计量表校 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燃气专用设备材料供应;流验、燃气用具检测、城市气压力容器检测,以及 量计量表校验;燃气用具检测;城市气压力容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实业投资(以上范围 检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燃气燃烧器具安 (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装、维修,保险代理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厨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发电、 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暖服务, 售;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热力供冷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生产和供应;供暖服务;供冷服务;节能管理服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务;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
修订前 修订后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务,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
他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
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资助。 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第三段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