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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53: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燃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6

603053: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燃气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05100-1 号
致: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以及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武侯区少
陵路19号成都燃气总部大楼2楼2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龙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720,646,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股的 81.0725%。其中现场出席大会
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20,606,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股的 81.068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股的 0.004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司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631,3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 14,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6903%;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0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631,3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 14,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6903%;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09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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