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说明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88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拟分配现金
红利合计 3,440 万元(含税),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1.71%;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9,632万股;本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情况
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
路 1 号 5 号房。 路 1 号 5 号房,邮政编码:21530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880.00 万元。 9,632.00 万元(以实施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后的实际金额为准)。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88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9,632.00 万股(以实施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后的实际金额为准),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工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联方提供的担保。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过 5,000 万元;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的过半数通过。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章程有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由违反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 时; 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议召开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七十八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反《证券法》第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