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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50:科林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603050:科林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1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条

    原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是由石家庄科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104438867L。

    修订后: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是由石家庄科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104438867L。

    2、第十三条

    原章程: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
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及售电;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修订后: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储能设备及系统、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及售电;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3、第二十六条

    原章程: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第二十七条

    第一条 原章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原章程: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后: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第三十二条

    原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订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7、第四十三条

    原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8、第四十四条

    原章程: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订后: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9、第五十二条

    原章程: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0、第五十三条

    原章程: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修订后: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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