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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3月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3-02

2-1-0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iJiaZhuang Kelin Electric Co., Ltd.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所有机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
1-1-2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3 月 1 日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
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所有机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
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
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
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招股说明书
1-1-5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依次按照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
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上述承诺主体增持/买入/回购股票的资金均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
作日内制订或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
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
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
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招股说明书
1-1-6
自增持开始至履行承诺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4、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应就公
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5、如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
止。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
安排
1、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每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
取得税后薪酬的 5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 70%,自增持
开始至履行承诺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
忘录的要求。
4、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独
招股说明书
1-1-7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董事(如有)身份在
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5、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
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的 100%或
薪酬的 50%予以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次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对其予以
解聘。
6、上述承诺不会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不遵守。如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愿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
价确定,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公 司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为 上 一 年 度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5%-10%,但不得低于 500 万元;如果在 12 个月内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
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但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3、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时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
将在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
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此外,在实施上述回购方案后,公司保证回
招股说明书
1-1-8
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 (指非独立董事) 和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5、若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四)稳定股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