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3,672 万股,且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68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黎明投资以及股东佶恒投资、易凡投资承诺: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俞黎明、郑晓敏、俞振寰承诺:(1)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上述第(2)、(3)
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在前述锁定期
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规定。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陈常青、监事胡安庆、申颖娉、于
泽洋、高级管理人员何华定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
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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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本次发行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
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企业和人员还承诺: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浙富聚沣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月【】日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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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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