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0-067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8 月 31 日,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了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并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华林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元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0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45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65 元。截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止,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人民币 237,197,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8,309,056.6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8,887,943.40 元。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18]验字第 90034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以前年度使用金额:2018 年度 6,613.29 万元;2019 年度 5,279.47 万元。
本年度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使用金额:2984.62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类别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2020 年 7 月 30 日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050162756400001160 197,288.54
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3282229200350211 4,903,986.19
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三方监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55880100100752586 235,642.56
协议 公司温州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3001430963 23,259.13
公司温州柳市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3330020210120100093908 33,901.87
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7902598210718 2,202,964.55
公司温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许先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