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3 证券简称:广州酒家 公告编号:2022-046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
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酒家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酒家集团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广州酒 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
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公司党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上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2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633208952W。 91440101633208952W。
第五条 公司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
3 中山七路 50 号西门口广场写字楼第12 中山七路50号西门口广场写字楼第12
层(自编层第 13 层)全层单元,邮政 层(自编层第 13 层)全层单元,邮政
编码:510170。 编码:5101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 403,996,184 元(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 567,224,041 元。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6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7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8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03,996,18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67,224,04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9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10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履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一)、第(二)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11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12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