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4-051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坐标”)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附件第五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及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数 136,562,396 股,扣除
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08,260 股和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
票 44,5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36,309,636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2.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7,261,927.20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2.00 元现金红利(含税),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6,309,636×0.20)÷136,562,396≈0.20
因此,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0)+0×0]÷(1+0)=前收盘价格-0.2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8 - 2024/10/21 2024/10/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及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2. 自行发放对象
1)杭州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
除限售的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8731760
特此公告。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