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1-009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坐标”或“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会在回购股份结束后具体说明。
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除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姚国兴先生、董事任海军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郑晓玲女士已公告的减持计划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则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二)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为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所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用途将在本次回购股份结束后另行说明。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期限
1.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
策并予以实施。
2.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 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用途、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 2,500 万元),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拟将所回购
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若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0.00 元/股,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 2,500
万元(含)、资金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分别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回购资金 2,500 万元 回购资金 5,000 万元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 占总股 拟使用资 拟回购数 占总股本 拟使用资 回购实施期限
量(股) 本比例 金(万元) 量(股) 比例 金(万元)
全部用于 自董事会审议通
股权激励 过回购股份方案
计划或员 625,000 0.6050% 2500 1,250,000 1.2100% 5,000 之日起 12 个月
工持股计 内
划
合计 625,000 0.6050% 2500 1,250,000 1.2100% 5,000 /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
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
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含 40.00 元/股),该回购价
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150%。
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按照回购价格 40.00 元/股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数量下限
625,000 股和回购数量上限 1,250,000 股测算,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预计回购数量下限) (按预计回购数量上限)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比例 (股) 例 (股) 例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103,305,779 100.00% 102,680,779 99.3950% 102,055,779 98.7900%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0 0 625,000 0.6050% 1,250,000 1.2100%
总股本 103,305,779 100.00% 103,305,779 100.00% 103,305,779 100.00%
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
后续实施情况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95,903.54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6,309.15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5,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 5.21%、5.79%。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上限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 2,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票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十一)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