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年 8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7年 8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共 7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