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征询函的回函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发来的《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征询函》已收悉,经认真自查,作为贵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就相关情况回函如下:
1、在贵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除贵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谋划其他与贵司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特此回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