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5/11 - 2018/5/14 2018/5/15 2018/5/1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可查阅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15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802,840
元,转增26,861,2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4,014,200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5/11 - 2018/5/14 2018/5/15 2018/5/1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36人(详见公司2017年9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谭洪汝、谢劭庄、卢旭球、谢志昆、王堂新、肖紫君、赵宇彦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28元。
(2)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0.28元,在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252元。
如其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四)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252
元。
(五)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公司实际向其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8元(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40,453,000 16,181,200 56,634,2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6,700,000 10,680,000 37,380,000
1、A股 26,700,000 10,680,000 37,380,000
三、股份总数 67,153,000 26,861,200 94,014,2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4,014,200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97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3338072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