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2人调整为37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原50万股调整为47.3万股。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17年9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3、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
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有5名
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2.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2名
调整为3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50万股调整为47.3万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
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7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2名调整为3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50万股调整为47.3万股。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肖紫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45 5.18% 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4.85 94.82% 0.67%
骨干(共计36人)
合计 47.3 100% 0.71%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
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7万股。因此,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2人调整为37人,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47.3万股。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以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立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立股份不存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