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7 证券简称:凯众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星期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本次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二、部分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是
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制定 否
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上述制度的修订、制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4 项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经 2013 年 8 月 7 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上海凯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进 经 2013 年 8 月 7 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上海凯众聚氨酯有限公司进
行股份制改制,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市工商 行股份制改制,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市市场
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注册号 310115000576204。 业执照注册号 310115000576204。
2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顾客满意,公司增长,员工发展,社会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为中心,奋斗者为本,公司增长,
责任。 环境友好,回馈社会。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的,视为出席。
5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