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人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庄英武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庄英武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确定的庄英武先生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公司规模,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薪酬确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庄英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并同意其薪酬方案。
二、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 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 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推动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6,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
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
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程惊雷、朱宪、张杰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