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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6 沪市 如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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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6:如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08

 股票简称:如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036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通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全体36位股东曹彩红、许波兵、姚忠、管新、施秀飞、施建新、包银亮、张友付、朱建华、汇聚投资、高宝勇、合力投资、杨新泉、黄夕昌、顾道林、管永林、王建恒、何云华、冯建、宋刘旗、周晓峰、殷志高、季红兵、张松球、顾建国、徐永寿、强晓明、袁新康、薛金友、许秀光、鲍强、杨正泉、沈建全、徐胜利、朱晓宁、陈世龙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主要股东曹彩红、许波兵、姚忠、管新、施秀飞、施建新、包银亮、张友付、朱建华等9人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曹彩红、许波兵、姚忠、施秀飞、张友付、包银亮、袁新康、高宝勇、朱晓宁、何云华等10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管新、朱建华、孙维正等3人承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的主要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主要承诺

    由于公司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主要股东曹彩红、许波兵、姚忠、管新、施秀飞、施建新、包银亮、张友付、朱建华等9人承诺如下:

    1、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按照《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方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相关方案的决议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按照《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5)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7)本人作为董事将根据《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8)本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曹彩红、许波兵承诺:

    (一)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三)本人主要采取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如本人拟将持有的公司股票转给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本人已取得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

    (四)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3年1月22日通过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3年1月22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4年4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