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9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孚科技”)拟以募集资金 1,127,473,699.58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6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6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43,872,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841,319.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27,030,680.71 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1 月24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3)验字21120008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华安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收购亚锦科技 15%股权 135,000.00 135,000.00
合 计 135,000.00 135,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通过控股子公司安孚能源实施,具体投入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125,000.00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1,127,030,680.7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收购亚锦科技 15%股 1,350,000,000.00 1,250,000,000.00 1,127,030,680.71
权
上市公司自筹资金中包括控股子公司安孚能源引入少数股东投资 2.6 亿元,上述募集资金预先投入置换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收购安孚能源少数股东投资 2.4亿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金额为 443,018.8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费用明细 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 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
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 律师费 283,018.87 283,018.87
2 评估费 75,471.70 75,471.70
3 股权登记费 31,698.11 31,698.11
4 材料制作费 52,830.19 52,830.19
合计 443,018.87 443,018.87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自 筹 资 金 》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27,473,699.58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证天通(2023)证专审 21120002 号),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1 月修订)》的相关规
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安孚科技截至2023年12月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