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1 股票简称:安孚科技 编号:2023-062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33,600,000 股
2、发行价格:37.02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243,872,000.0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1,227,030,680.71 元
预计上市时间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应的 33,600,000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
手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取得的
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
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
发行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2023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 2024 年 4 月 14
日。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延长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为了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
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68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
3、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600,000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33,600,000 股,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T-2日),
即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36.79元/股。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7.02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63%。
5、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243,872,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841,319.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27,030,680.71 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 33,6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193,430,680.7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135,000.00 万元。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7、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三)募集资金到账、验资情况及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证天通(2023)验字 21120009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3年 11 月 23 日止,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 1,243,872,000.00 元。
2023 年 11 月 24 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部分保
荐承销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日,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
告》(中证天通(2023)验字 21120008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3,600,000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7.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43,872,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841,319.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27,030,680.71 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 33,6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193,430,680.71元。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 33,600,000 股股份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主承销商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华安证券及国元证券意见如下: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68 号文)和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结果公平、公正,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