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德利 公告编号:2022-071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等情况,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安徽安德利百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表所示: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英文全称:Anhui Andeli Department 英 文 全 称 : Anhui Anfu Battery
Store Co., Ltd. Technology Co.,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供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产 1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但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应当回避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料。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