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AnhuiAndeliDepartmentStoreCo.,Ltd.
(安徽省庐江县文明中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银瑞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学高、姚忠发、姚明、钱元报、朱春花、陈伟、叶贵芝、周元灿、周同江、李立东、刘章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17年2月22日)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学高、姚忠发、姚明、钱元报、朱春花、周元灿、周同江、李立东、刘章宏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陈学高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将累计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2)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①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②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银瑞投资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将累计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①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②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数量超过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若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及程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合计回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5%。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董事(不含独董)、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合计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和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分红合计金额的50%。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董)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承诺将要求其履行前述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5)回购或增持义务顺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高并列增持或回购义务第一顺位,发
行人董事(不含独董)、高级管理人员列第二顺位。
(四)对披露事项的承诺及赔偿措施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不包括首发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的部分)(如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及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公司股东银瑞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学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