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2、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的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周波、徐甘、钟根元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