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4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截止到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股份回购工作。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
份 11,682,800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公司总股本为 538,152,633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11,682,800 股,本次参与利
润分配的总股数为 526,469,833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
4、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526,469,833×0.04)÷538,152,633≈0.0391 元/股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19 年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若以扣除累计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526,469,833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则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391)+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391
若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538,152,633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则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4)+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4
综上,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在 1%以下。因此,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391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除 4 名指定股东(朱斌、陈文、蒋惠霆、计敏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 元。 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
(5)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3372630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