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3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
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况的概述
1、2015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7.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9.10元。
2、2015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5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年
12月10日。
4、2016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关于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原因
1、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
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30%,营
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30%。
第二个行权期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80%,营
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80%。
第三个行权期 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150%,
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15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根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实际生效股票期权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个人实际可生效股票期权占本批个人应生效股票期权的比例
80分及以上 100%
80分以下 0%
2、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642.18万元,营业收入为333,588.89万元,较之2014年分
别增长为-3.18%和 84.12%,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董
事会同意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关于审议决策程序
此次《关于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4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取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取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获受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