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证券代码:603030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
二○一六年七月
特别提示
1、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成立。
2、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4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24万元(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1.00元,单个员工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即1万份)),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全筑股份股票,以及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等。
6、“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上限为3024万份,每份份额为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7、公司控股股东朱斌为“全筑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其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实现包括:员工持股份额的本金、按照4.00%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实际存续天数获得的收益,差额部分由公司控股股东朱斌以现金进行补足。
8、“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标的股票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9、以“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上限3024万元和公司2016年7月13日的收盘价29.31元/股测算,“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03.17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约为0.64%。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全筑股份、公司 指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持股计划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本计划(草案) 指 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管理委员会 指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本集合计划、本资产管指 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理计划
《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
《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
标的股票 指 本集合计划购买和持有的全筑股份股票
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指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指导意见》 指 见》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核心人员,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并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副经理以上(含副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40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4人,分别为监事会主席周祖康先生、监事朱小杰先生、监事贾全莉女士、财务总监李福刚先生,合计认购不超过584万份,即584万元;其他员工不超过36人,合计认购不超过2440万份,即24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担任职务 认购份数(万份) 出资额(万元) 占员工持股计划比例(%)
1 周祖康 监事会主席 78 78 2.58
2 朱小杰 监事 180 180 5.95
3 贾全莉 监事 26 26 0.86
4 李福刚 财务总监 300 300 9.92
5 公司其他员工 - 2440 2440 80.69
合计 - 3024 3024 100.00
各参与对象最终认购份额和比例以最终实际缴款情况为准。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3024万份,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24万元。每份份额为1.00元,单个员工最低认购份额数为1万份,超过1万份的,以1万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如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其他持有人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全筑股份股票,以及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等。
“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上限为3024万份,每份 份额为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公司控股股东朱斌为“全筑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其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实现包括:员工持股份额按照4.00%的年基准收益率(实际年基准收益率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及实际存续天数获得的收益,差额部分由公司控股股东朱斌以现金进行补足。
“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标的股票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锁定期。“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锁定期满后,“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兴全睿众全筑股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