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94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5年12月10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07.50万份股票期权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15年12月10日为授予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7.50万份股票期权,每一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9.10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应法律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29人,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权益 标的股票占
序 授予期权额
姓名 公司职务 占授予总量 目前总股本
号 度(万股) 比例 的比例
1 李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00 7.44% 0.05%
2 李福刚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8.00 7.44% 0.05%
3 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共27人 91.50 85.12% 0.57%
合计 107.50 100.00% 0.67%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行权安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安排如下: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
第一个行权期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
第三个行权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行权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9.10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49.1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30%,
第一个行权期 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30%。
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80%,
第二个行权期 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80%。
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150%,
第三个行权期 营业收入较2014年度增长不低于150%。
若根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实际生效股票期权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个人实际可生效股票期权占本批个人应生效股票期权的比例
80分及以上 100%
80分以下 0%
(二)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年7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5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5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0日,并同意29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4、2015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做出了一致的核查
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一)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按照《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均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所有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3、所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合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激励对象中,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福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2015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团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高级管理人员李勇先生、李福刚先生分别于授予日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增持前持股 增持后持股 增持后持股
姓名 职务 增持方式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李勇 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 0 29,900 0.0187
李福刚 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 0 32,400 0.0203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0日;
2、本次股票